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预 拌 混 凝 土
Ready-mixed Concrete
(征求意见稿)
20**-**-** 发布 20**-**-**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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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本标准替代GB/T 14902-2003《预拌混凝土》。
本标准与GB/T 14902-2003相比,主要变化有:
1. 与已经制、修订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并增加了相关标准,包括:GB/T 1743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50557《重晶石防辐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 XXX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JGJ 5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 206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T 221《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XXX《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等;
2. 增加了对海砂、再生骨料、轻骨料、重晶石骨料和纤维等原材料的规定;
2. 细化了并完善了特制品的混凝土种类,包括: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纤维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和重混凝土等;
3. 增加了混凝土性能等级:混凝土坍落度和扩展度的等级、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能等级;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上限值由C80提高到C100;
5. 质量要求中增加了泵送混凝土坍落度经时损失和自密实混凝土扩展度的要求,调整了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指标,增加了混凝土耐久性能要求,取消了放射性要求;
6. 试验方法中增加了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和坍落度损失试验方法。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预拌混凝土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术语与定义、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原材料和配合比、质量要求、制备、试验方法、检验、订货与交货等。
本标准适用于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本标准不包括交货后的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200 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
GB 10172 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
GB 13693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T 1743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557重晶石防辐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T XXX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JGJ 5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 206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T 221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T 5094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JGJ/T XXX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TJ 270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
3.1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在搅拌站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3.2普通混凝土 ordinary concrete
干表观密度为2000 kg/m3~2800kg/m3的混凝土。
3.3高强混凝土 high strength concrete
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混凝土。
3.4自密实混凝土 self compacting concrete
无需外力振捣,能够在自重作用下流动密实的混凝土。
3.5 纤维混凝土 fiber reinforced concrete
掺加钢纤维或合成纤维作为增强材料的混凝土。
3.6轻骨料混凝土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用轻粗骨料、轻砂或普通砂等配制的干表观密度不大于1950kg/m3的混凝土。
3.7重混凝土heavy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用重晶石等重骨料配制的干表观密度大于2800kg/m3的混凝土。
3.8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ing aggregate concrete
骨料全部或部分采用再生骨料的混凝土。
3.9交货地点 delivery place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交接预拌混凝土的地点。
3.10出厂检验 inspection at manufacturer
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3.11交货检验 inspection at delivery place
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检验。
4.1 分类
预拌混凝土应分为常规品和特制品。
4.1.1 常规品
常规品应为除表1特制品以外的普通混凝土,代号A,混凝土强度等级代号C。
4.1.2特制品
特制品代号B,包括的混凝土种类及其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特制品的混凝土种类及其代号
混凝土种类 |
高强混凝土 |
自密实混凝土 |
纤维混凝土 |
轻骨料混凝土 |
重混凝土 |
混凝土种类代号 |
H |
S |
F |
L |
W |
强度等级代号 |
C |
C |
C(合成纤维混凝土) CF(钢纤维混凝土) |
LC |
C |
4.2性能等级
4.2.1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划分为: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C85、C90、C95和C100。
4.2.2混凝土坍落度和扩展度的等级划分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表3和表4的规定。
表2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等级划分
等级 |
坍落度 (mm) |
S1 |
10 至 40 |
S2 |
50 至 90 |
S3 |
100 至 150 |
S4 |
160 至 210 |
S5 |
³ 220 |
表3 混凝土拌合物的扩展度等级划分
等级 |
扩展直径 (mm) |
F1 |
£ 340 |
F2 |
350 至 410 |
F3 |
420 至 480 |
F4 |
490 至 550 |
F5 |
560 至 620 |
F6 |
³ 630 |
4.2.3预拌混凝土耐久性能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表5、表6和表7的规定。
表4 混凝土抗冻性能、抗水渗透性能和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的等级划分
抗冻等级(快冻法) |
抗冻标号(慢冻法) |
抗渗等级 |
抗硫酸盐等级 |
|
F50 |
F250 |
D50 |
P4 |
KS30 |
F100 |
F300 |
D100 |
P6 |
KS60 |
F150 |
F350 |
D150 |
P8 |
KS90 |
F200 |
F400 |
D200 |
P10 |
KS120 |
>F400 |
>D200 |
P12 |
KS150 |
|
>P12 |
>KS150 |
表5 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84d)的等级划分(RCM法)
等级 |
RCM-Ⅰ |
RCM-Ⅱ |
RCM-Ⅲ |
RCM-Ⅳ |
RCM-Ⅴ |
氯离子迁移系数DRCM(RCM法)(×10-12m2/s) |
DRCM≥4.5 |
3.5≤DRCM<4.5 |
2.5≤DRCM<3.5 |
1.5≤DRCM<2.5 |
DRCM<1.5 |
表6 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等级划分(电通量法)
等级 |
Q-Ⅰ |
Q-Ⅱ |
Q-Ⅲ |
Q-Ⅳ |
Q-Ⅴ |
电通量QS(C) |
QS≥4000 |
2000≤QS<4000 |
1000≤QS<2000 |
500≤QS<1000 |
QS<500 |
注:混凝土试验龄期宜为28d。当混凝土中水泥混合材与矿物掺合料之和超过胶凝材料用量的50%时,测试龄期可为56d。 |
表7 混凝土抗碳化性能的等级划分
等级 |
T-Ⅰ |
T-Ⅱ |
T-Ⅲ |
T-Ⅳ |
T-Ⅴ |
碳化深度d(mm) |
d≥30 |
20≤d<30 |
10≤d<20 |
0.1≤d<10 |
d<0.1 |
4.2 标记
4.2.1 预拌混凝土标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排序第一位应为常规品或特制品的代号;
2. 顺延应为特制品混凝土种类的代号,常规品不标记;
3. 顺延应为强度等级的代号;
4. 顺延应为坍落度等级代号,后附坍落度设计值在括号中;自密实混凝土应采用扩展度等级代号,后附扩展度设计值在括号中;
5. 顺延应为耐久性能等级代号,对于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和抗碳化性能,后附设计值在括号中;
6. 顺延应为本标准号——GB/T 14902。
4.2.2 标记示例
示例1: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河砂(也可是人工砂或海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和水配制的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坍落度为180mm,抗冻等级为F250,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QS为1000C,其标记为:
A- C50-S4(180)-F250 Q-Ⅲ(1000) -GB/T 14902
示例2: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砂(也可是陶砂)、陶粒、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和水配制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坍落度为210mm,抗渗等级为P8,抗冻等级为F100,其标记为:
B-L- LC40- S4(210)-P8F100-GB/T 14902
5.1 水泥
5.1.1 水泥应符合GB 175、GB 200和GB 13693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1.2 水泥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 50164的规定。
5.2 骨料
5.2.1普通混凝土用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52的规定,海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206的规定,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25177和GB/T 25176的规定,轻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7431的规定,重晶石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557的规定。
5.2.2 骨料进场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普通混凝土用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再生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T XXX(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轻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51的规定,重晶石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557的规定。
5.3 混凝土用水
5.3.1 混凝土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规定。
5.3.2 混凝土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规定,检验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04的规定。
5.4 外加剂
5.4.1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8076 和GB 50119的规定。
5.4.2 外加剂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5.5 矿物掺合料
5.5.1 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l596、GB/T 18046、GB/T XXX(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
5.5.2 矿物掺合料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5.6 纤维
5.6.1 用于混凝土中的合成纤维和钢纤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T 221的规定。
5.6.2 合成纤维和钢纤维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JGJ/T 221的规定。
5.7 配合比
5.7.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国家现行标准JGJ 55的规定执行;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国家现行标准JGJ 51的规定执行;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国家现行标准JGJ/T 221的规定执行;重晶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50557的规定执行。
5.7.2 应根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并应确定施工配合比。
5.7.3 按施工配合比配制出的混凝土的质量应满足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检验规则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
6.1 强度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107的规定。
6.2 坍落度和坍落度经时损失
常规品的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大于180mm,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并应满足施工要求,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特制品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要求。
表8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坍落度(mm) |
|||
控制目标值(mm) |
£ 40 |
50 至 90 |
³ 100 |
允许偏差(mm) |
± 10 |
± 20 |
± 30 |
扩展度(mm) |
|||
控制目标值(mm) |
³350 |
||
允许偏差(mm) |
± 30 |
6.3 扩展度
自密实混凝土扩展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小于550mm,扩展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宜符合表8的规定,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6.4 含气量
混凝土含气量实测值不宜大于7%,并与合同规定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6.5 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实测值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环境条件 |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
||
钢筋混凝土 |
预应力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
干燥环境 |
0.3 |
0.06 |
1.0 |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
0.2 |
||
潮湿而含有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 |
0.1 |
||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 |
0.06 |
6.6 耐久性能
混凝土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T 193的规定。
6.7 其它性能
当需方提出其它混凝土性能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无相应标准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标准及合同的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预拌混凝土的制备应包括原材料贮存、计量、搅拌和运输。
7.1.2 特制品的制备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轻骨料混凝土、纤维混凝土和重晶石混凝土还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51、JGJ/T 221和GB/T 50557的规定。
7.1.3预拌混凝土制备应符合环保的规定。粉料输送及称量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搅拌站机房宜为封闭系统;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和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残浆清洗干净;搅拌站应对设备洗涮水等进行处理和再生利用,不得排放生产废水。
7.2 原材料贮存
7.2.1 各种原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2.2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应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不得采用结块的水泥;贮存的水泥用于生产时的温度不宜高于65℃;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7.2.3 骨料堆场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别贮存,避免混杂或污染。
7.2.4 外加剂应按品种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600mm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2.5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质量等级和产地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得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并应防潮、防雨。
7.2.6纤维应按品种、规格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
7.3计量
7.3.1 固体原材料应按质量进行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进行计量。
7.3.2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贮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10172的要求。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7.3.3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10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1次。
表10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单位:%)
原材料品种 |
水泥 |
骨料 |
水 |
外加剂 |
掺合料 |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
±2 |
±3 |
±1 |
±1 |
±2 |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a |
±1 |
±2 |
±1 |
±1 |
±1 |
a.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
7.4 搅拌
7.4.1 搅拌机应采用固定式强制搅拌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9142的规定。
7.4.2 搅拌应充分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均匀。
7.4.3 预拌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混凝土在搅拌机中的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少于30s,并且也应满足设备说明书的要求;
2. 对于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3. 在制备特制品或掺用引气剂、膨胀剂和粉状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7.5 运输
7.5.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JG/T 5094标准的规定;翻斗车应仅限用于运送坍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车在运输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并不产生分层离析。对于寒冷、严寒或炎热的气候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
7.5.2 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加水。
当卸料前需要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外加剂时,应在外加剂掺入后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进行搅拌;外加剂掺量和搅拌时间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
7.6.3 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宜大于45 min。
7.6.4 运输应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
8.1 强度
混凝土强度试验应按GB/T 50081的规定执行。
8.2 坍落度、扩展度、含气量
混凝土坍落度、扩展度、含气量试验应按GB/T 50080的规定执行。
8.3 坍落度经时损失
首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规定的坍落度试验方法测试混凝土拌合物出机时的坍落度;然后,立即将混凝土拌合物装入不吸水的容器内密闭,在实验室内搁置1h后,再将混凝土拌合物倒入搅拌机内搅拌20s,出机后再次测试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前后两次坍落度之差即为坍落度经时损失,单位为毫米每小时(mm/h),计算精确至5mm/h。
8.4 氯离子总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按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8.5 耐久性能
混凝土耐久性能试验应按GB/T 50082的有关规定执行。
8.6 特殊要求项目
对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检验项目,其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则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9.1 一般规定
9.1.1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和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2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9.1.3 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9.2 检验项目
9.2.1 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含气量。
9.2.2 特制品除应检验9.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它项目。
9.3 取样与检验频率
9.3.1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1/4至3/4之间时抽取。
9.3.2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min内完成。
9.3.3 混凝土强度的取样检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厂检验时,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能达到100盘时应按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
2. 交货时的取样检验频率应符合GB/T 50107的规定。
9.3.4 混凝土坍落度取样检验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
9.3.5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取样测定1次。海砂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取样与检测频率应符合JGJ/T 206的规定。
9.3.6 混凝土耐久性能的取样与检验频率应符合JGJ/T 193的规定
9.3.7 混凝土的含气量、扩展度及其它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9.4 评定
9.4.1 强度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6.1条规定应为合格。
9.4.2 坍落度、扩展度和含气量的检验结果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2、6.3和6.4条规定应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2、6.3和6.4条规定,应评定为合格。
9.4.3 氯离子总含量测定结果符合本标准第6.5条规定应为合格。
9.4.4 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6.6条规定应为合格。
9.4.5 其它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6.7条规定应为合格。
10.1供货量
10.1.1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体积计,计算单位为立方米(m3)。
10.1.2 预拌混凝土体积应由运输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除以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求得。
注:一辆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全部原材料的质量求和求得,或可由运输车卸料前后的重量差求得。
10.1.3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10.2 订货
10.2.1 购买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
10.2.2 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e) 混凝土标记;
f)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g) 订货量(m3) ;
h) 交货地点;
i) 供货起止时间。
10.3 交货
10.3.1 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内容:
a) 出厂合格证编号;
b) 合同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货日期;
g) 浇筑部位;
h) 混凝土标记;
i)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j) 供货量(m3);
k)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检验报告编号;
1) 混凝土配合比编号;
m) 混凝土质量评定。
10.3.2 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10.3.3 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c) 需方;
d) 供方;
e) 工程名称;
f) 浇筑部位;
g) 混凝土标记;
h) 本车的供货量(m3);
i) 运输车号;
j) 交货地点;
k) 交货日期;
1) 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
m) 供需双方交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