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对申请审批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就申请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且近 2 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典型检测报告;
3. 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场所文件;
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7.《自我声明》(证书延续适用)。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 固定场所文件;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 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的,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 3 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月日